防范非法集資宣傳資料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典型手法
第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以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種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等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種是以“養老”的旗號吸收公眾存款。這類犯罪手法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第五種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第六種是假借P2P網絡借貸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然后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四、非法集資宣傳標語
(一)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三)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五)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六)樹立正確理財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七)你貪高利他圖本金
(八)高息融資恐難兌支
(九)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十)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十一)貪高息、必被吸,血本無歸悔莫及
(十二)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買單、風險自承擔
(十三)嚴厲打擊非法集資,促進經濟平穩發展,建設幸福和諧上饒
(十四)警惕以私募股權投資等名義、提供所謂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陷阱
(十五)警惕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五、《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解讀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
非法集資是我國經濟金融領域長期存在的痼疾,有著復雜的經濟金融成因。特別是2014年以來,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不法分子借機活動等各種因素影響,非法集資問題日益凸顯,案件頻發高發,花樣翻新,風險蔓延。
非法集資本質上是一種金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部署,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行為,建立防打結合、打早打小、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防控機制。
《意見》由國務院于2015年10月19日印發,是對新形勢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
(二)《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
一是防打結合,打早打小!兑庖姟窂娬{既要解決好浮出水面的問題,更要做好防范預警,盡可能使非法集資不發生、少發生,一旦發生要打早打小,在苗頭時期、涉眾范圍較小時解決問題,減少損失、減少震動。二是突出重點,依法打擊!兑庖姟窂娬{要抓住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大案件依法嚴厲打擊,同時要防范處置過程中的次生風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三是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兑庖姟诽岢鲆M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不斷消除非法集資生存土壤,擠壓非法集資生存空間。四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兑庖姟窂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統籌指揮;部際聯席會議頂層推動、協調督導;各部門協同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發動廣大群眾參與到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來。
(三)《意見》關于完善組織協調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是中央層面完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頂層推動,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增強工作合力。加強對全局性、區域性問題的綜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資的新問題、新情況,把握非法集資規律和動態,加強風險預警,提出改進工作的政策建議。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主要包括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明確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職責分工,優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提升工作質效。
(四)地方政府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
《意見》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具體而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有效落實以下職責:一是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后處置、宣傳教育、維護穩定等各項工作;二是確保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組織到位、體系完善、機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標責任制,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內容,明確責任,表彰獎勵先進,對工作失職、瀆職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四是要進一步規范約束地方各級領導干部參與民間經濟金融活動。
(五)有關部門對非法集資的監督管理職責和要求
《意見》要求,防控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是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要按照監管與市場準入、行業管理掛鉤的原則,確保所有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對需要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二是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范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三是對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行業領域,如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利用現有的市場監管手段,強化綜合監管,防范非法集資風險。
(六)《意見》提“以防為主、及時化解”的具體內容
一是全面加強監測預警。建立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的經驗和優勢,群防群治。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進一步發揮好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交換平臺作用,推動有關信息依法共享。二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加大風險排查和行政執法力度,做到非法集資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綜合運用各類手段,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動綜合執法機制。對非法集資主體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三是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監測防控作用。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確保分支機構和員工不參與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分析,及早發現并報告非法集資資金動向。四是發動群眾防范預警。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廣大群眾自動自發、廣泛參與。
(七)《意見》對處置跨省案件提出的要求
《意見》對跨省案件處置原則作出統一要求,可以概括為“三統兩分”,即: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統一資產處置、分別偵查訴訟、分別落實維穩。同時,對牽頭省份、協辦省份提出了具體要求。牽頭省份要積極主動落實牽頭責任,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地制定統一處置方案,加強溝通協調,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協辦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實履行協作義務。要強化全局觀念,加強溝通、協商及跨區域、跨部門協作,共同解決辦案難題,提高案件查處效率。
(八)《意見》對進一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出的要求
《意見》明確要求,一是建立部際聯席會議統一規劃,宣傳主管部門協調推動,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指導落實,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各。▍^、市)全面落實,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的宣傳教育工作機制。二是加大頂層引領和推動力度。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總體規劃,推動全國范圍內宣傳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要組織協調中央媒體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輿論引導。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本行業領域宣傳。三是深入推進地方強化宣傳教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宣傳教育工作機制,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貼近生活,實現宣傳教育廣覆蓋,引導廣大群眾對非法集資不參與、能識別、敢揭發。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提高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加強廣告監測和檢查,強化媒體自律責任,凈化社會輿論環境。
(九)實現“防治結合、疏堵并舉”的措施
一是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水平。不斷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鼓勵、規范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加大對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二是規范民間投融資發展。大幅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拓寬民間投融資渠道。完善民間借貸日常信息監測機制,引導民間借貸利率合理化。推進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國統一、公開、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六、《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保持較快速度發展,資金需求旺盛,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比較突出,民間融資活動較為活躍。2015年以來,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的影響,各類不規范民間投融資介入較深的行業領域風險集中暴露,非法集資問題日益突出。一方面,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頻發,非法集資案件數、涉案金額數、參與集資人數均持續攀升,全省各設區市均有涉及,大部分縣(市、區)均有發生。另一方面,高風險領域不斷擴大,非法集資風險從農業、林業、商業經營、房地產開發等領域不斷擴散至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絡借貸,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院校、民辦養老機構等領域。個別縣域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對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較大威脅。
根據國務院《意見》精神,我省于2016年1月印發了《實施意見》,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全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作了詳細部署。
(二)《實施意見》強調的重點領域防控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堅決依法懲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密切關注房地產開發、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P2P網絡借貸等高發領域,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養老機構、民辦教育機構、典當行、私募基金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發揮靠近基層一線,資源統籌調動的優勢,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后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組織到位、體系完善、機制健全、保障有力。
(四)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
《實施意見》強調,對需要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具體分工如下:典當行由省商務廳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交易場所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養老機構由省民政廳負責,民辦院校由省教育廳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由江西銀監局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等由江西證監局負責,保險機構及保險中介機構由江西保監局負責;對無需市場準入許可,但有明確主管部門指導、規范和促進的行業領域,由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具體分工如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領域由省農業廳負責,林業領域由省林業廳負責,房地產開發領域由省住建廳負責,旅游莊園開發由省旅發委負責;對暫時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等行業領域,由省工商局制定專門的監督管理辦法,負責該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
(五)《實施意見》對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的要求
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大數據、信息化的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整合分析工商主體公示信息、人民銀行征信信息和資金異動信息、公安部門打擊違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決執行信息、信訪部門投訴信息、網絡輿情信息、各行業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等,發現非法集資風險點,及時發布預警提示。
(六)《實施意見》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出的要求
《實施意見》強調,對一般工商企業,各市、縣(區)要綜合運用信用分類監管、定向抽查檢查、信息公示、風險警示約談、市場準入限制等手段,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牽頭,聯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動綜合執法機制,對非法集資風險企業開展聯合執法,提升執法效果。
(七)《實施意見》關于金融機構監測防控的內容
《實施意見》要求,中央駐贛金融監管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分支機構和員工不參與非法集資。由人民銀行南昌中支牽頭,會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報告機制和問責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大額可疑資金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類賬戶交易中具有分散轉入集中轉出、定期批量小額轉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動進行分析識別,定時歸集向人民銀行南昌中支報送。
(八)《實施意見》對打擊涉嫌非法集資違法廣告提出的要求
《實施意見》強調,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廣告監管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媒體廣告發布的監管,督促媒體落實廣告發布三級審查責任,封堵非法集資活動傳播渠道。省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網絡、手機短信、電郵等社交媒體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資通過網絡、通信工具傳播。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特別是村(居)委會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做好街頭傳單、小廣告的清理工作,阻止非法集資在線下傳播。
七、《江西省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解讀
(一)舉報獎勵的條件
一是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二是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三是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終局處理。
(二)舉報獎勵的原則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舉報時間在先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非法集資行為查處機關舉報同一案件的,不給予重復獎勵。
(三)舉報獎勵的等級和額度
1、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犯罪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罰沒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2、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未提供直接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犯罪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罰沒金額的千分之五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3、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監管單位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1000元獎勵。
(四)獎金發放程序
非法集資行為查處部門應當在非法集資行為的行政處罰或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非法集資行為查處部門收到獎勵申請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意見,并將舉報情況、案件查處情況、獎勵申請情況和初審意見報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到案件查處機關同級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五)舉報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
舉報獎勵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的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舉報人人身安全因舉報行為受到威脅要求提供保護的,舉報獎勵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或通知同級公安部門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